10/5/2017

常見的高速公路違規--未依規定變換車道- 第33條第1項第4款

常見的高速公路違規--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則-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
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規定:「汽車在行駛途中,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,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,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」,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,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」之 處罰適用,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,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「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,未使用方向燈」之規定舉發處罰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(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)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,不遵使用限制、禁止、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。
二、未保持安全距離。
三、未依規定行駛車道。
四、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。
五、站立乘客。
六、不依規定使用燈光。
七、違規超車、迴車、倒車、逆向行駛。 
八、違規減速、臨時停車或停車。
九、未依規定使用路肩。 
十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。 
十一、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、捆紮。 
十二、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行車。 
十三、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。 
十四、連續密集按鳴喇叭、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。 
十五、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。 
十六、車輪、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。 
十七、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。
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,超車後,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,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。
除前二項外,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,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。
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、車輛或動力機械,而行駛或進入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
前四項之行為,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,適用該規定。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,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。

為了荷包為了安全務必要小心駕駛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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